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范文(精选4篇)

更新时间:2024-02-02 来源:读书笔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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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1

摘要:我们每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的时候,无论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人利益产生影响或者损失。而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正文:《论自由》一书是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写于1859年。此次我选择以《论自由》作为我的主要阅览对象。作为一个初学者,我们在追求某一个人合法目标的时候,无论在任何制度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失。而我们要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对社会的普遍利益造成危害。本书大致为以下三个方面:1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论个性自由3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而本文我则主要对第三点社会与个人自由的相互性展开论述。

‘简谈‚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公民自由所应当包括的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

思想自由,通常也称为思想自由权。英国历史学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书中称: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概念的提出则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关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的联系。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解放,具有独立的地位。

讨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讨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讨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系可谓紧密。

‘作者认知’

在我看来,对于各种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讨论,是保证科学和艺术获得发展的首要前提。凡有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学术昌明、艺术辉煌的时代。凡压制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思想和艺术死气沉沉、愚昧黑暗的时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讨中才能被发现。在某一个时代某一个民族思想界一时居统治地位的观点,并不能因此而被认为即是真理的观点。

宪法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怀向我们宣示着,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宪法文本中的彰显揭示出二者必然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能够为宪法所吸纳,成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而为宪法所保护,本身已经说明其入宪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这种意义就在于从宪法理念升华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进程,实质上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应有权利,在最高级形态上予以内化和认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与宪法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融合,各自的必要需求都得以满足,同时也促进了宪政的发展。

尽管思想自由不应该受到控制,但现实告诉我们,控制思想绝非不可能。关于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并非事实。第一,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可以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论而引诱或逼迫人民错误地思想。

现实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间接的,政府或个人总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达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目的,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保护。就我国法制现状而言,当前应该对一些表现公民思想的权利进行立法,尤其是十几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闻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对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都有着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义。

细究‚个人自由以及自由主义‛

个人自由即指我们大多数人所指,是一种最为广义的普遍人身自由,再为深刻一点则上升到精神层次。而自由主义则是个人自由的一种广化,也是个人自由的一种集中体现。当然,我们也可以将自由主义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自由主义对个人及其自由有独特的看法。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每个个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权利。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在价值上却是平等的。我们所公认的一点:自由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不需要外在的托词。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有个人自由的权利。当然,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过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结语’

自由、自由思想、自由主义等等有关自由的一系列词语在中国的近代百年思想史上遭遇了其他任何舶来品所没有遭遇到的最大的误解与挫折,甚至直到最近几年关于自由的言说仍然不能光明正大,犹抱琵琶半遮面。但是,其对于现代中国所具有的又是其他思想体系所不能替代的。在阅读约翰•密尔《论自由》的全过程我都在思考有关自由的话题,自由,一个看似简单的话题,却引来了上千年的探讨。虽然在当今世界,诸如我们之类的二十一世纪的新青年,自由已经不再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对于自由的探讨,在我看来,是一个永远不会磨灭的话题!

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2

这一个多月来,课余时间都沉浸在奥古斯丁的《论自由意志》里。但一个多月的时间,并不足以读完并读懂。

在看这本书之前,我对“自由意志”这个词并没有多少认识。在这本书里,奥古斯丁是将其理论的起点归结于上帝,他认为自由意志是上帝创造的,因为上帝创造的东西都是善的,因此自由意志也是善的。“一切善的事物,无论大小,都来自于上帝,自由意志也是一种善,也是来自于上帝”。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所以人可以自然而然地过上正当的生活,追求一种智慧而又幸福的生活。换句话说就是上帝把自由意志赐予人类是为了让人类有能力按照自然事物的必然性去生活,从而能够成为真正的人。

在对话中,奥古斯丁将自由意志理论和罪恶联系起来。奥古斯丁认为人的意志虽然是上帝给予的,上帝给予的是善的,但是这并不能避免世界上存在罪恶这种事物。不仅人的善与自由意志相关,人的罪恶与自由意志也有关。但是同时他又认为虽然人的自由意志是上帝赐予的,但是罪恶却不能因此而归结于上帝,反而可以认为罪恶是对上帝赐予的善的一种背离。

奥古斯丁认为只有善才是本质和实体,它的根源就是上帝,而罪恶只不过是“善的缺乏”或“本体的缺乏”。上帝作为至善,是一切善的根源,上帝并没有在世间和人身上创造罪恶。罪恶的原因在于人滥用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意志,自愿地背离了善之本体(上帝)。奥古斯丁强调人之犯罪与上帝无关,他认为假若要将罪恶归於造物主,就使事事破坏造物主法律的罪人成为无罪的了。而这罪人若能证明无罪的话,那他就真不曾犯罪;因而也就无“罪”可归於造主。

奥古斯丁还提出,恶是人们对自己的欲望的放纵的结果,是对俗世之事追求的结果,也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虽然上帝赐予人的自由意志的本意是让人过上正当的生活,但是因为在人有了自由意志这种能力之后,他也可以滥用自由意志,使自己沉迷于各种各样的欲望之中,然后去为恶。所以罪恶并不是上帝的错误,而是因为人并没有体会到上帝赐予自由意志的苦心,却反而滥用了上帝的这种恩赐。因此在上帝给予与自由选择之间,上帝给予并不是罪恶的原因,只有自由选择才是罪恶的原因。

但是人为什么要进行这种选择,也就是说意志为什么要在善显然更有利于人的生活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为恶呢?这些问题奥古斯丁却没有给出理想的答案,而是将其简单地将原因归结为意志本身,始终未能解决上述导致罪的“缺陷”、“所见”和“虚无”源自哪里,始终未能解决罪源自哪里。由此可见奥古斯丁对于其理论的一些矛盾之处进行了有意地回避,他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回答。在探讨了自由意志是恶的本源之后,没有再对自由意志选择的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在我看来,如果自由意志是恶的本源,那么自由意志也会是善的本源。世事无分善恶,大家各自站在了对立面才造就了善与恶,因此人们拥有的善与恶都是在上帝给予的自由意志的知道下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现实生活中,面对同一件事情,不会所有人都是同一个看法,不同的人来看,就会有不同的评价和反应。别人觉得是恶,或许自己就觉得是善。善与恶并没有绝对的标准,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奥古斯丁作为古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将上帝作为善的标准,将恶看作对上帝赐予的善的一种背离,也是情有可原的。我觉得,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决断。不管是愿意在暴风雨里享自由,还是愿意在牢笼里求安逸(放弃自由),都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决断。人所作出的行为,是他自己本身想要做的,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做,是由自由意志来选择自已想要做的。当自己作出这样的一个行为时,并没有分善与恶。这个行为,是由其他人来判断是善还是恶,而这个判断,并不是唯一的。

没有看完这本书,或许并没有真正读懂奥古斯丁想要表达的。自由意志,善与恶,这些仍需要我继续思考。

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3

《论自由》成书于1859年,100多年后再读此书,仍然觉得很有启发,很多观点用在当下也毫不落伍。如果说,真存在所谓符合社会规律性的言论,那《论自由》中的某些观点应该也可以归入这类言论。

一、第一章内容简单梳理

第一章厘清了本书所讨论的自由的范围。对于自由的讨论,历来是哲学界、政治学界、法学界的热门论题,经久不衰。本章开始就提到,这篇论文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这里所要讨论的是所谓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在这个前提下,作者又开始讨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的自由。历史上的自由,是对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这时候,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给统治者运用权力划定一定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的自由。谋取这种自由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取得统治着对某些自由权利的承认。另一种是通过宪法。但是现在(指作者的时代),“人民对于管治者之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而在利害上与他们自己相反对时,已不复认为是一种自然的必要。”人们可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对国家进行治理,并且可以随时撤换,意义已经大于对统治者权利的限制,“统治着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统治者的权力,就是国族自己的权力。

以此,有人认为“人民无须限制自己施用于自己的权力”,作者对此做了反驳,实际情况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而此种妄用权力之需加防止正不亚于任何他种。”“要限制政府施用于个人权力这一点……也仍然丝毫不失其重要性。”作者又进一步指出,“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他的个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仅防御官府是不够的,还要防御得势力舆论和得势感想的暴虐。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界限在哪里?他首先肯定了舆论的作用,即“很多不宜由法律来起作用的事情,还要由舆论来办。”作者通过分析,认为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者舆论支持之下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

作者以英国的情况为例,分析了人们在特定事务上所持的态度完全取决个人的择取,而毫无准则。以此,表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即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控制个人之事,不论所用的手段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手手段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他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可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他还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有三个方面,意识的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间联合的自由。

二、几点感想

1、密尔骨子里体现出的作为资产阶级的自我优越感。读完第一章,我除了认同密尔很多观点外,也深深体会到他自身所表现出来的优越感。本书成于19世纪中下叶,那时候正好是资本主义蓬勃发展的时期,思想界也非常活跃,密尔在第一章的论述中,很多地方没有论证,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似乎很多观点是不证自明的。他所讲的自由是有社会条件的。比如,他认为,对于那种种族自身尚可视为未届成年的社会当中的一些落后状态,也可以置诸不论;在对付野蛮人时,专制政府正是一个合法的形式,只要目的是为着使他们有所改善,而所用手段又因这一目的而得以投现而显为正当。自由,作为一条原则来说,在人类还未达到借自由的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的阶段以前的任何状态中,是无所适从的。但哪种种族族可以看作未届成年,哪些人是野蛮人?什么时候人类达到了借自由和对等的讨论而获得改善阶段?这些密尔都没有回答,从这些描述中,他并不认为,所有的人或者种族都配拥有他所说的自由。但他还在书中提到,在旧日,存在臣民或者某个阶级的臣民和政府之间的争斗时,那时的自由是指对于统治者暴虐统治的防御。似乎又把自由存在的时间维度拉长了。

2、密尔所强调的“对社会负责”标准只是描述意义上的,既没有说出它们的范围,也没有说出为什么会这样。比如,他强调,为了“自我防卫”或者说他人的利益的时候,个别的或者集体的违背个人意志是正当的。一个人仅需为涉及到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凡系显一个人在义务上当作而不做时,就可要求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我在阅读过程中,特别想寻找一个答案,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可惜没有找到。

3、密尔对“权力”讨论远远大于对“权利”两个词的运用。我只看了翻译版,没有看过原版,也没有了解过密尔的时代对“power”和“right"的认知程度如何。既然是《论自由》,我总觉得是讨论rihgt要多一些,但感觉这部分内容反而讨论power多一些。可能与论文开始提到的讨论主题有关,即“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

4、密尔对法律和舆论的作用的描述令我很受启发。他意识到法律的惩罚性和舆论的压力对个人的影响,并且用很大的篇章介绍舆论问题,这是难能可贵的。他犀利的指出,一国的道德标准大部分出自占优势的阶级利益或阶级优越感。人们遵守的来自法律或者道德舆论的所谓社会准则,其实就是社会的好恶,或者是社会中占优势的势力的好恶。

5、密尔所主要讨论的是政治自由问题。即政府在限制人民自由方面的界限在哪里,正当性何在?人们所享有的社会自由主要有那些?这些都是政治自由非常核心的内容。对于政治学初学者认知政治自由具有很好的引导作用。尽管我读完还有很多迷惑,但是对于密尔在观点上的干脆自信,以及论述上的逻辑性,还是很佩服。

理解比较浅薄,暂记流水账于此。

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4

《论自由》被密尔认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于这本书成为了一种单一真理的教科书,这一真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样化对人类和社会及其重要,让人类可以向无数的、乃至相冲突的方向充分发展。洛克证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尔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则把自由从政治领域延伸到了个人领域。

密尔《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权界,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个人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国家或社会如果要干预个人行为,唯一的动机是社会保护。在这两个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他成了个人的最高主权者。因此,个人自由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你的自由,我的边界;我的自由,你的边界。自由的含义体现为严复所归纳的“自为造因,自受报果”。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当中,自由的意义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自由拥有的不被他人干涉的空间,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充分自主,对行为结果的自我承担。在个人自由发展的环境中,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培养出来。个人拥有的自由保证了个人不需要对权力的唯唯诺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不干预,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高级快乐是精神上的快乐,而低级快乐是物质上的快乐。人们只要经历了这两种快乐,就会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乐而非仅仅追求物质快乐。因此,自由提供给个人的是精神上的快乐,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如帕斯卡尔所言,人是一支会思想的芦苇。人区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是会思想的动物,思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对自由的渴望,是每一个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对个人的充分发展,更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人类幸福的基础。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美德、诚信等等都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实现的当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写到,“一国当中,人们性格的多样化,然后国家才有具有活力。”个人自由培养的独立性的个人,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重要基础。自由社会带来的是自由的、异质化的个人,异质化的个人带来的是思想的创新,人们智力水平的提高。因为在专制社会中,个人根本无自由可言,权力对思想压制有本能的爱好,这种压制带来的是众多同质的愚民。愚民是专制者巩固权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独立,国家越是强大。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个人自由是异质化个人的保证,异质化个人是形成一个有机社会的条件。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的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够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确立,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密尔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所产生的“多数人暴政”。专制的武断是可以看得见,但多数人暴政带来的后果却总是在无形当中,其影响是所有人都难以逃避的。可以说,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恶丝毫不亚于专制产生的恶。多数人暴政在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作为同时代的思想家,密尔在《自传》中坦言,对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受到了托克维尔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意识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对少数人自由的压迫。密尔对个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干涉,损害个人的自由。《论自由》提出的两个原则,是对群体和个人权力界限的划定,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群体权力的约束。个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的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群体组织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个人自由对群体的约束,使得国家的职能须重新界定。密尔对实现自由要义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谋不若听民自谋”。民众之事,让政府来做,不如让民众自己来做,因为最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他们知道怎么做最合适。如果民众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过问,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大,这样势必对剥夺个人的自由。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权利的可捍卫,国家权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提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为确保个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最重要的天职在于扶植国民,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为促进公民独立自治的培养,国家权力必须下放,赋予地方权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励基层民众自主管理。这也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所发现的:美国民主的要义在于地方自治组织的发达。

19世纪是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年代,各种自由学说不断涌现。密尔对自由理论的阐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恐怕在于个人自由是每一个人发展都不能或缺的,这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样一种渴望没有地域之分,没有民族之分,它仅仅是人们内心最本能追求,是对黎明前黑暗的一声呐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对生在光明中的人们如此司空见惯,但对黑暗却具有强大的穿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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